时间: 2024-10-28 15:27:55 | 作者: 产品中心
1、违法主体认定明确,场所确认准确。根据某媒体“3.15”特别报道中提及的某酒店视频证据,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该酒店所出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均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询问酒店总经理也确认“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曝光中提及的某酒店为相同经营地址、为同一家酒店,最终案件的违法主体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资格,且主体经营场所属于法定公共场所、处在营业状态,场所确认准确。
2、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查阅酒店客房工作日志记录,取得了本案调查取证的关键点。某记者于3月2日对3月1日入住的0705号房继续回访时发现提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未按要求做一客一换一消毒,依据是该记者在该房间的毛巾、枕巾等公共用品用具上标记的记号,但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证据说服力还需进一步验证。卫生监督员通过查阅工作日志中0705号房3月2日的顾客用品用具更换记录,发现枕套面巾数量有明显涂改痕迹,而且对酒店总经理询问笔录中又进一步确认了酒店服务员对工作日志事后进行了涂改,从工作日志中还发现其他房间也存在未按时换的现象,从而更有力的说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印证案件事实。
3、法律和法规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本案经过受理、立案、询问、调查、合议、告知等程序,确认“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整个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是单一且正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了“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也是适当的,因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无逾期不改,而是立即进行了整改,不属于“细化标准2”一般处罚范畴,从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出发,本案处理结果是合理且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证据采集规范合法,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秉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体现了人文关怀让法律更有温度的执法情结。
(一)要很重视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的调查处理。本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特殊时间节点被某媒体特别曝光,事件负面影响大,如不快速调查处理,容易引发负面舆情。某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看到曝光信息后主动出击,快速调查、严肃查处,有效捍卫了卫生法律和法规的尊严,把握了行政处罚的最好时机,及时有效维护了众多购买的人健康权益。同时,对问题酒店做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对全市其他住宿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教育,提高了经营者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较好地发挥了“健康卫士”作用,为某市营造了良好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展示了当前政府管理的新形象。
(二)要注重提高对隐蔽和动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能力。对没有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和动态性高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查清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认违法事实,获得有力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本案酒店服务员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保洁的行为,执法人员难以当场抓获,也很难顺利获取违法操作行为的有效照片、视频等第一手证据材料,因此直接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而是依靠执法人员问询有关人员、查看工作日志以及收集相关记录、证明等间接证明材料,相互佐证才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此种方法除了需要执法人员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外,还应了解酒店宾馆行业的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员工工作方式,否则难以取得完整证据链。在当前各地尚未普及在线监测设备的情况下,此点很值得各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借鉴。
(三)要积极创新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方式方法。动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稍纵即逝,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在日常监督执法中,要想获得此类案件线索,除了顾客举报外,只能依靠卫生监督员深入一线突击检查,但这种方法既易影响被监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不相符,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率极低,在当前各地监督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等现状下极不可取,难以实现全过程监管、精准监管和长效监管。因此,对公共卫生行业实行在线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势在必行。随着“互联网+”发展,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可充分的利用当前“互联网+”新技术,对类似这种难以抓获现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行在线监测、全过程记录,且自动锁定、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记录,既能有效提升卫生监管效率,又能强化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减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