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03 12:52:57 | 作者: 布料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梧州市长洲区陈光日床上用品批发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96号)。
2022年5月31日,本局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被套(全棉澳绒被套)做监督抽查。2022年6月27日本局收到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W22-CC0127),显示该批被套产品未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类别,不符合GB 18401-2010标准,判定该次被套不合格。2022年7月11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W22-CC0127)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商行内与抽查同一批次的被套剩余1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套,本局于2022年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江苏南通批发商业市场购进上述被套(全棉澳绒被套)摆放其商行销售,其收到该批被套的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报告内容,对抽查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存在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套的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套10床,进价为58元/床,销售价60元/床,已销售了9床,剩余1床,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来得到的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电脑咨询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本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W22-CC0127)、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22-CC0127)、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CT20220531-6)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份、询问笔录1份、二维码收款截图1份。
本局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告〔2022〕26-4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依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上的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我们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销售的被套是因为未标基本安全技术类别被判不合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情节,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规定的被套,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